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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9月3日消保官聯合稽查「電動自行車」經銷商 保障消費者「行」的安全

為保障民眾消費安全及權益,由臺北市消保官會同交通部、財團法人車輛安全審驗中心、臺北市區監理所及交通局等單位,於9月3日抽查3家電動自行車經銷商,針對販售之車輛是否黏貼懸掛合格標章、車輛外觀與審驗合格證明有無明顯改裝差異等項目稽查,並向業者加強宣導不得販售未有審驗合格標章之車輛及非法改裝,以免觸法。現場查核結果,均未發現販售未經審驗合格的電動自行車,僅發現部分車輛現場未檢附審驗合格證明,後續由監理機關提供宣導單,提醒業者落實作業並強化宣導效果,以維民眾權益。

消保官提醒消費者,依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69條及第69條之1之規定,電動自行車係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電力為主,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25公里以下,且車重不含電池在40公斤以下或車重含電池在60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故電動自行車應經檢測及型式審驗合格,並粘貼審驗合格標章後,始得行駛道路。

交通局呼籲消費者應選購懸掛審驗合格標章的電動自行車,以確保自身權益及安全。如有電動自行車未經核准擅自變更裝置及擅自增、減、變更電子控制裝置或原有規格者行駛於道路、行駛速率超過每小時25公里及未依規定戴安全帽等,將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處罰。

考量電動自行車與行人、腳踏自行車速度差異,本市已公告禁止電動自行車行駛人行道及市區自行車道,再次提醒民眾騎乘電動自行車,應注意行駛速度並保持適當車距、配戴安全帽及遵守交通規則,才能快樂出門,平安的回家。
【2019/9/5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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