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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強調:工作規則不可訂懲罰、賠償性罰款

因有地方主管機關反映,常有雇主誤將懲罰性或賠償性罰款訂在工作規則,勞動部因此在5月修正工作規則參考手冊,明確寫出「懲罰內容應不含解僱或扣薪處分,且不得訂定懲罰性或賠償性罰款。」提醒雇主,工作規則不可單方面訂立懲罰或賠償性罰款。勞動部官員說,違約金等損害賠償的規定、著作權歸屬,這些條文如果確實有訂定必要,應經由雙方對等合意,訂在勞動契約中。

依勞基法第70條,雇主僱用勞工在30人以上者,應依其事業性質,就工時、休息、例休假、工資、津貼及獎金、考勤、請假、受僱、解僱、資遣、離職及退休、災害傷病補償等相關事項訂立工作規則,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公開揭示。如果雇主違反此項義務,主管機關可科處雇主2萬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2020/5/16 Hit FM新聞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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