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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營養品標示新規定 106年元旦上路


衛福部食藥署今天公告,給癌症等患者食用的特殊營養品,民國106年起,要用粗體字、明顯顏色註明「須經醫師或營養師指導使用」、「不含必需脂肪酸」等標示,違者將開罰。

食藥署表示,特殊營養品是為了生理功能失調,無法消化獲吸收特定營養成分的患者而設計,有民眾會誤以為對人體比較好而購買,但實際上這些額外攝取的營養素,一般人多吃不只沒有益處,甚至可能增加身體負擔。食藥署提到,新規定106年1月1號上路,屆時特殊營養品都要依照規定標示,如果沒有完整標示或標示不實,將依食安法規定限期回收,並處最高新台幣400萬元罰鍰。
【2016/12/19 Hit FM新聞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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