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能源發展條例成電業自由化障礙?能源局:已完成修法預告 |
![]() 電業法周二在立法院臨時會二讀通過,原本備受爭議的綠電業者須肩負備用容量,確定改為一定規模以下免提供,以鼓勵再生能源等綠電的發展。 核能流言終結者創辦人黃士修表示,此修改對綠電而言,是正面消息,但他也批評,大型的風力發電、太陽能發電業者等,終究要負擔這個義務,必須準備燒油或燒汽的機組,確保足額的備用容量,將發生綠電業者提供灰電的可笑情形。另外,黃士修也指出,目前的《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八條,仍強制綠電業者只能把電賣給台電,違背電業法要自由化的核心價值。 (黃士修原音:即便你現在新電業法的修法了,再生能源發電業、再生能源售電業,對不起,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八條的法律障礙還是在,綠電根本不能自由買賣。) 能源局長林全能則回應,電業法涉及到再生能源發展,法案推動也有優先順序考量,能源局指出,電業法多年未修改、具有一定的急迫性,至於《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法的初步版本,也已經在1月9號,完成60天前的預告程序,接下來將邀請專家討論,把法案提報給經濟部並送至行政院,能源局會盡力爭取讓《再生能源發展條例》成為下個會期的優先法案。 |
【2017/1/11 記者 林菁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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