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保法加重罰則 類似大橘子案虐貓累犯可判3年 |
今天立法院三讀通過《動保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將吃貓肉、吃狗肉或吃其內臟等行為明確入法,違者將處新台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並可公佈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限期改善卻未改善,可連續處罰。 農委會表示,動保法從民國87年11月實施後,因近年來動保意識高漲,已修正10多次。這次修法與原先最大的不同,在於把故意、虐待傷害動物、宰殺犬貓罰則,是提高刑期到2年以下,罰金也增加到200萬元;此外,若有毒狗、槍殺多隻狗等行為,徒刑也增加為5年,罰金最高500萬元,且累犯還可加重二分之一刑罰。 |
【2017/4/11 Hit FM新聞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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