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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腳踏車有5分鐘鑑賞期 今天上路

租借腳踏車消費爭議頻傳,交通部研擬「自行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明定租借腳踏車站應有「取車後」5分鐘鑑賞期,今天公告立即實施。

近年來各縣市政府積極推動公共自行車租賃,觀光遊憩景點也有業者提供自行車租賃服務,為避免契約內容不明而衍生糾紛,交通部今天的公告,可明確規範租賃雙方的權利義務,包括業者應詳細記載租賃費率、保險項目、以及自行車毀損、遺失的責任負擔與賠償金額,取車後至少有5分鐘供消費者檢查自行車。另外,出租人不得在契約上記載「僅供參考」等不確定用語的文字、也不可加上額外加價內容等不利承租人的約定。
【2017/4/21 Hit FM新聞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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