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慢車違規停車自107年1月1日起 收取移置費及保管費 |
「臺北市處理妨礙道路交通車輛自治條例」自103年開始實施,慢車倘違規停車,依第4條規定可由本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移置,並移置至本市停車管理工程處所公告指定之場所保管;另依第7條規定所訂「臺北市處理妨礙道路交通車輛收費基準」,慢車(含自行車)移置費用100元(輛/次),保管費用25元(輛/半日)。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表示,因前述收費基準之備註事項略以:「有關慢車移置費、保管費之收取,由市政府另行公告之……並應於公告收費前為至少六個月之宣導」,爰市府已於6月1日公告,且將自107年1月1日起對違規停車移置之慢車收取移置費及保管費。 另交通局表示,目前已公告自行車違停熱區(包含臺大周邊等13區)將優先執行(如附表),再逐步擴大至已實施「機車退出騎樓、人行道」之路段;至於其他地區除非有重大影響人車通行情形,否則以開立勸導單為原則。 |
【2017/6/8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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