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臺北市無償取得救國團劍潭青年活動中心建築物產權 |
113年臺北市無償取得救國團劍潭青年活動中心建築物產權 民國77年以前中國青年救國團依法取得劍潭海外青年活動中心建物產權約達65%,國有財產約占35%,而該建物群坐落臺北市士林區百齡段六小段676等15筆土地,分屬國有財產屬、交通部鐵路管理局及臺北市政府管理。 自民國82年起,臺北市政府每年向救國團救管理土地部分收取租金。近年來社會轉型正義呼聲興起,105年臺北市政府考量強制收回土地,必須依約訴求救國團拆屋還地,但國產署、鐵路局分別與救國團簽訂土地租約,須至108年、109年始屆滿。加上地上主要建物群相互連結無法區分權屬,即使區分出救國團所屬65%建物予以拆除,其餘建物勢必因結構遭破壞必須一併拆除,連帶毀損國有財產,並不可行。 臺北市政府基於爭訟曠日廢時,避免劍潭海外青年活動中心中斷營運,衍生爭議,並兼顧市府最大利益原則下,105年7月與救國團簽訂協議,救國團於113年底無償移轉所屬建物產權予市府,經過三家不動產估價師估算屆時市值約2億6758萬元;另救國團仍須就其營利部分使用臺北市管理土地支付租金,每年平均約計1640萬元。上述結果,相較現行每年僅收取地租,總計增加市庫收入約1億5617萬元。 113年以後,臺北市政府取得劍潭海外青年活動中心建物之65%產權,即可與國產署、臺鐵局共同規劃營運模式,例如結合圓山大飯店形成新興會展中心,提供更多元又優質的服務體系。 臺北市政府研議收回劍潭青年活動中心建物及土地,與救國團簽訂各項契約,係為照顧市府與市民最大利益,絕非為救國團尋找退場機制。 目前救國團繳交劍潭海外青年活動中心市有土地租金,係依臺北市106年1月1日修訂「臺北市市有土地出租租金計收基準」規定計收,救國團提出內政部認定其為公益團體,非營業使用部分依計收基準第3點規定地租之60%計收;營業使用的部分,則依法160%計收地租。自105年9月至113年底,每年平均計收地租約1640萬元,累計8年計收地租逾億元繳入市庫。 救國團為回饋市民,已拆除劍潭海外青年活動中心水池區圍牆,開放園內大草坪、1樓閱覽室,供市民自由進出使用,並認養維護。最近經過協商及彙集在地里民意見,將於通河街及中山北路新設通道,便利居民、遊客共享圓山風景區的遊憩資源。 |
【2017/6/12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大地工程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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