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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不得強制加班換補休 違者罰百萬元

  勞基法修法於立法院三讀通過,針對加班換補休的爭議,勞動部政務次長施克和今天表示,加班換補休在實務上行之有年,這次法制化是為了確保補休不成的勞工能領到加班費。因此新法規定,勞工可主動提出加班換補休,雇主不能片面要求換補休,否則就是違法,可處罰款2萬元到100萬元;若雇主不同意勞工換補休或補休屆期未休完,雇主就必須發給加班費。
  在補休期限方面,施克和說,原則上最長一年,由於勞基法原來沒有明訂補休期限,勞基法修法時有夾帶附帶決議,要求勞動部研議補休期限及落實勞檢,因此補休期限會在施行細則或行政命令上規範,不會遙遙無期。
【2018/1/11 HitFM新聞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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