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再也領不到加班費?徐國勇:誤解修法、極盡扭曲 |
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勞基法修正案,新增第32條之1,明訂加班費可依加班時數換成補休時數,但此條文被質疑「勞工恐怕拿不到加班費」。行政院發言人徐國勇今天表示,所謂「拿不到加班費」的說法是極盡扭曲,補休或領加班費的選擇權跟發動權都在勞工,雇主不能夠片面要求勞工補休。 勞動部次長施克和也表示,加班換補休已行之有年,換補休的權利也在勞工身上;增訂第32條之1,除了把加班換補休法制化,也在確保萬一換補休不成的話,勞工還是可以領到加班費。施克和強調,增訂第32條之1,是為了讓勞工有權變換,而不是為了雇主經營上的便利,雇主不能夠片面要求勞工補休,否則最高可罰新台幣100萬元。 |
【2018/1/11 Hit FM新聞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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