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補休期限 勞動部:須與特休同步 |
勞動基準法修正案三月正式上路,其中加班換補休部分,勞工加班後,可依其意願選擇要加班費或一比一換補休時數,其補休期限則比照特休假可選擇週年制、曆年制、教學單位之學年度、事業單位的會計年度或勞雇雙方約定年度期間,超過期限雇主需給付工資給勞工。 勞動部也強調,特休和加班補休期限兩者只能選擇相同制度,不能特休週年制,加班補休選擇曆年制。勞工跟雇主才能清楚知道何時才為結算工資的日子。不過,官員也指出,勞資雙方可以另約定補休需在3個月或6個月內休畢。 |
【2018/3/17 Hit FM新聞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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