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 化粧品宣稱醫療效能最高罰500萬 |
立法院今天三讀修正「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部分條文,將名稱改為「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規定化粧品工廠須符合GMP規範,提高化粧品廣告不實罰則,若化妝品宣稱醫療效能最高可處500萬元。 市售化妝品經常可見「肌膚擦了馬上回春」、「毛孔迅速滲透」、「活化DNA」等廣告用語,雖違法又誇大不實廣告,但根據現行規定,初犯多裁罰1萬元,最高僅開罰5萬元以下,被認為嚇阻效力不高。根據新法,未來化粧品廣告涉及誇大不實,將可開罰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並新增化粧品廣告涉及醫療效能罰則,若宣稱具醫療效能,可開罰60至500萬元以下罰鍰。 |
【2018/4/10 Hit FM新聞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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