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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預告遊覽車租賃契約 駕車時間不得超過10小時

近年遊覽車事故頻繁,疲勞駕駛問題備受重視,交通部持續要求遊覽車駕駛勤務時間,預告修正「遊覽車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明確規範駕駛每天工作開始到結束不得超過12小時,最多駕車時間不得超過10小時,連續駕車4小時,至少應有30分鐘休息,休息時間如採分次實施,每次不得少於15分鐘,若因交通壅塞、工作具連續性,得另行調配時間,但連續駕車時間不得超過6小時,且休息須一次修滿45分鐘,連續兩個工作日間應連續休息10小時以上。

公路總局表示,現行契約載明每日駕車不得超過7小時,但因未明確規範駕駛和休息時間,導致常有認知不同造成違反規定等情形發生,因此這次明確比照運輸業管理規則第19條,明確規範駕車、休息及連續駕車等時間,在契約中明訂,保障駕駛工時。
【2018/6/9 Hit FM新聞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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