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選會開會決定 投票日公投宣傳不能有候選人姓名 |
中選會今開會討論,決定在投票日當日任何公投宣傳活動,如穿插候選人姓名、政黨名稱、標語、旗幟、看板、號次等相關的影像、聲音及文字,依通常一般人經驗,一看即知者,則屬投票日從事競選或助選活動,如該行為地點位於投票所四周三十公尺內,即違反選罷法和公投法,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如於三十公尺以外,則依選罷法可處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
【2018/10/29 HitFM新聞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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