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兼職16年領1800萬 監察院:管中閔,知法犯法 |
針對台大現任校長管中閔,過去在擔任台大教授期間,在外兼職案,監察委員蔡崇義14號在記者會表示,管中閔的部分兼職有申報,其他兼職卻沒有申報,明顯是「知法犯法」。管中閔過去16年來沒有申報兼職的所得,超過1800萬元。監察院要請現在的台大管校長,查辦過去的台大管教授。 監察院報告指出,管中閔在台灣大學任教期間,也同時在政治大學、中央大學、勇源基金會、壹傳媒台灣分公司、暨南大學、台經院、兩岸企業家峰會等學校、團體兼職,但是全部沒有向台大校方申報核准;另外,管中閔在民國98年至101年,以及民國104年至106年,在國泰金控公司兼職期間,平均每年可以領取約150萬元薪資報酬,管中閔卻只有在第1年,曾向台大校方提出申報而奉准。 |
【2019/2/14 記者 吳政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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