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保官聯合稽查「電動自行車」經銷商,保障消費者「行」的安全 |
為保障民眾消費安全及權益,由臺北市消保官會同交通部、財團法人車輛安全審驗中心、臺北市區監理所及交通局等單位,於8月21日至臺北市電動自行車經銷商,針對販售之車輛是否黏貼懸掛合格標章、車輛外觀與審驗合格證明有無明顯改裝差異等項目為稽查,並向業者加強宣導不得販售未有審驗合格標章之車輛及非法改裝,以免觸法,查核結果均符合規定。 消保官提醒消費者,依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69條及第69條之1之規定,電動自行車係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電力為主,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25公里以下,且車重不含電池在40公斤以下或車重含電池在60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故電動自行車應經檢測及型式審驗合格,並粘貼審驗合格標章後,始得行駛道路 交通局呼籲消費者應選購黏貼及懸掛有審驗合格標章的車輛以確保自身權益及安全。另外,電動自行車未經核准擅自變更裝置及擅自增、減、變更電子控制裝置或原有規格者行駛於道路、行駛速率超過每小時25公里及未依規定戴安全帽等,將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處罰。電動自行車違規案件逐漸增加,威脅用路人交通安全請務必遵守交通規則,才能快樂出門,平安的回家。 |
【2019/8/23 臺北市消保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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