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溢繳稅款申請退還請求權延至10年 重罰逃漏稅 |
立法院今天三讀,將現行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溢繳稅款在繳納5年後就不能申請退還,延長為10年;可歸責於機關錯誤導致溢繳者,返還年限也延長為15年。 這次修法重點還包括調降滯納金加徵方式,新增得申請分期繳納的規定,以及加重逃漏稅罰則,以期適切兼顧維護保障納稅義務人權利與國家債權。三讀條文指出,將逃漏稅的罰金從現行新台幣6萬元以下,大幅提高到1千萬元以下,並增訂逃漏稅達一定金額者,最高可處1億元以下罰金。 |
【2021/11/30 Hit FM新聞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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