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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車沒打方向燈連吃35張單罰10萬 法官撤30張:已過當

台中市黃姓男子在去年7月駕駛貨車行經國道一號台南至雲林段時,沿途行駛變換車道超車,都沒有依規定打方向燈,遭後方駕駛沿路檢舉,29分鐘的路程,黃男被檢舉了35次,國道警察第四公路大隊依法祭出35張罰單,每張開罰3000元,總計開罰10.5萬元,黃以開罰時間未間隔6分鐘為由,打行政訴訟,法院認定,原處分過當,撤銷30張罰單。

台中地院行政訴訟庭認為,根據道交條例規定,違規地點相距未達6公里、違規時間相隔未達6分鐘或未行駛經過一個路口,即不得連續舉發,警察機關受理民眾檢舉案件,適用相關規定,而黃行駛國道時,在29分鐘內被檢舉35次,新竹監理所以「分次處罰」,祭出35張罰單,已違反比例原則,處分過當,應給予5次處罰為合理,其餘罰單撤銷,可上訴。
【2022/4/24 Hit FM新聞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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