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拆條款復活? 林洲民:沒有強拆兩個字 |
![]() 根據台北市市政會議22號通過的《公辦都更實施辦法》指出,政府可以基於公共利益、公共安全以及緊急危難等原因,介入民辦都更進行協調評估,公民團體痛批,這項規定形同讓都更條例第36條的強拆條款起死回生。 不過,都發局長林洲民解釋,所有的條文當中沒有「強拆」兩個字,他指出,辦法中明訂4種公辦都更類型,包括全程型、半程型、諮詢輔導型以及代拆型,其中代拆型針對民辦都更已取得拆照,但有拆除困難的案件,由市府成立8到9人的都更及爭議處理審議會專案小組進行評估,是否由政府進場代拆也可以依照個案討論,例如永春警察宿舍都更案,如果建商向市府提出申請審議,就可能納入代拆型,不過都發局也表示,市府仍然保有最後裁量權。(話帶:) 林洲民強調,22號通過的實施辦法,是基於民國72年的台北市第一版本的都更實施辦法,以及87年都更條例的既有架構,也是開放一個門,讓長時間有所窒礙的民辦都更,能夠有個機制可以轉軌,林洲民說,這不是擴權,而是停滯多年後重要的一步。 |
【2016/3/22 記者 翁至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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