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換補休期限確定採甲案 當年度要休完 |
勞基法新修正案即將在3月生效實施,勞動部長林美珠已正式核定勞基法施行細則修正案,送行政院審查。據了解,其中加班換補休原採甲乙兩案選擇,部長確定擇定甲案,也就是換休最後期限比照特休假,必須於年度內休完,等同最長不能超過一年,否則要給加班費。 勞基法新修正案增訂加班費可換補休,明定補休期限由勞資雙方約定,但擔心補休期限被無限期遞延,勞基法施行細則進一步規範補休最後期限。部長近日已經核定採甲案,也就是勞雇雙方可約定期限,但最後期限不得超過周年制、曆年制、會計出度、學年度或勞雇雙方約定年度期限內。 |
【2018/2/13 Hit FM新聞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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