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放空汙未應變和立即通報 可罰二千萬甚至停業 |
立法院今天初審通過空氣汙染防制法第33條,公私場所的固定汙染源因突發事故,大量排放空氣汙染物時,負責人應立即採取緊急應變措施,並在1小時內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若違反將依照空汙法相關罰則,可處10萬以上、2000萬元以下罰緩,情節重大者,得令其停工或停業。 環保署空保處處長蔡鴻德表示,若發生大量排放空氣汙染時,未來廠區負責人必須立刻通報地方政府,地方政府則要請下風處3到5公里地區的居民留意注意,可以透過村鄰里廣播、校園廣播、媒體訊息或者簡訊等等通報民眾。 |
【2018/4/11 Hit FM新聞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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