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速40公里即「嚴重超速」 行政院今下修門檻 |
為提升交通安全,行政院今天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草案,下修「嚴重超速」速限定義。以限速60公里的道路為例,過去時速超過120公里為嚴重超速,修法後只要超過100公里,即需當場禁止其駕駛、可處最高2.4萬罰鍰,因而肇事者,可當場吊銷駕照。 交通部路政司長陳文瑞表示,有鑑於國際都把「速度管理」列為提升道路安全關鍵因素,加上過去車禍意外產生的傷害程度,都與車速有關,因此這次修法加強嚴重超速相關規定。除了速度管理,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本次修法,也將酒駕行為後參加的道安講習衍生費用,改由參加者自行負擔。 |
【2018/10/4 Hit FM新聞部】 |
● 國慶焰火選擇花蓮 蔡碧仲:打破偏廢後山流言● 康芮逼近!全台飆長浪 浪高可達6米 |
更多即時新聞... |